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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將現地災情通報中央,導致中央與地方應變 需派員進駐,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。第十條則 行政院 蛻變
中心均無法即時掌握最新情資,做出適當決策。 註明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任務為「提供災害潛
為完善災害應變作業體制、強化各層級 勢資料分析、預警及建議事項」。 指揮官 協同指揮官
政府災害應變運作流程及防災應變整備作為。 第十三條則將各進駐機關依功能分為幕僚
200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「中央災害應變中 參謀組、分析研判組、災情監控組等 14 個分組, 副指揮官
心作業要點」,整合相關單位的資訊與資源,成 明訂各分組主管機關,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
立各功能分組,同時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」 協助。第十四條明訂分析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
也正式寫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。依據中 科技中心主導,辦理災害潛勢分析預警等事宜, 作業群組 幕僚群組
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九條:當風災、水災 並應於工作會報前召開分析研判會議,分析研判
及震災應變中心開設時,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可能發生之災情,並提供應變措施建議。
災情監控組 支援調度組 搜索救援組 交通工程組 醫療衛生組 收容安置組 水電維生組 農林漁牧組 幕僚參謀組 分析研判組 新聞處理組 前進指揮所
後勤組 財務組
■ 2006 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架構圖。
應變中心成立後,各功能分組依下列程序
進行應變作業 (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
十五條 )。(1) 召開功能分組會議,由主導機關派
員主持,並製作會議紀錄與落實執行;(2) 協調
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,執行災情查報,填列彙
整災情管制總表、監控、資源調度、災害搶救,
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;(3) 各功能分組
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,送幕僚參謀組彙整。
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,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
會報中提報。
至此,臺灣的防救災作業已由過去以災害
類型為導向的模式,轉變為跨領域、跨單位整合
型態,逐漸完備災害應變作業體制。 ■現行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。
■ 2004 年敏督利颱風暨七二水災後的松鶴部落。照片來源:黃國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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